根据《中共江西省委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**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赣发〔2009〕5号),保留江西省财政厅,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。
根据《中共广东省委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**方案〉的通知》(粤发〔2009〕8号),设立广东省财政厅,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。
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、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组织起草财政、税收、政府采购、国有资产管理、资产评估、财务会计、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。
河南省财政厅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,主要负责全省财政预算、收支等事宜。根据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**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豫文〔2009〕18号),设立河南省财政厅,为省政府组成部门。